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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鑫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德維、楊善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德維、楊善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得請求相對人負連帶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