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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順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許順榮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許順榮已將戶籍遷入恆春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