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宋明汕
一、債務人宋明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明汕、宋明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宋明樺已將戶籍遷入臺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宋明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上開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對相對人宋明樺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