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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宏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65,0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