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1.22%」,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貴行優利型房貸指標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