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益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群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起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承攬人為「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故請提出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41,33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補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請提出相對人群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