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存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潘寶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億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507,535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