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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智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2樓」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