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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慈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分期貸款,惟無法證明相對人為許慈庭之繼承人及相關繼承關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繼承人許慈庭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