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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趙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亞萍於民國113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375,262元正未給付,其中359,624元為本金;15,24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亞萍於民國112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410,078元正未給付,其中397,669元為本金;11,7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9624元
趙亞萍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766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