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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柯宥萱即柯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8,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宥萱即柯佳玲於民國111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310,764元正未給付,其中306,152元為本金;3,91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柯宥萱即柯佳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47,585元正未給付,其中47,585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152元
柯宥萱即柯佳玲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9
002
新臺幣47585元
柯宥萱即柯佳玲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