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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莊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6,5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0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