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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許育澄即許以宸即許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36元,及其中新臺幣43,59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