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林銀煌即衣彤小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9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6,07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0,75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2,08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