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吳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3,9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嘉裕前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07,79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吳嘉裕前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6,16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22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