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張菊媖即張順財之繼承人
張順香即張順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344元,及自民國99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