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629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