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蘇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