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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賴正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28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