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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4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品翰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344,682元正未給付,其中334,583元為本金;9,39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品翰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59,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225,734元正未給付,其中219,822元為本金;5,312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583元
吳品翰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9822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