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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子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二筆信用貸款,聲請人分別於⒈112年3月7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55%計算之利息【現為9.13%】;⒉112年7月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3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36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47%計算之利息【現為9.05%】。上開二筆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按月還款;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
    ㈢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可知,聲請人有依契約撥款交付予相對人;再據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還款明細查詢及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可知,相對人確有借款動用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
    ㈣相對人對前開二筆借款分別自112年12月7日、113年1月22日起即未履約繳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仍未還款,依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068元


張子森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3

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000元


張子森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5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