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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善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83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善文於民國112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