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忠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96,606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求本金新臺幣503,090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4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