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曾翊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請求標的本金新臺幣134,599元,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利息。(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暨約定書所載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4.2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