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鍾宜君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①61,710元、②37,250元,及各自民國①113年8月20日、②113年8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