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鍾宜君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①61,710元、②37,250元,及各自民國①113年8月20日、②113年8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