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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蔡瀅漩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