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景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16,432元正未給付,其中16,013元為消費款;41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13元
李景平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