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債  權  人  黃憲章  
債  務  人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