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丞實工程有限公司、陳禹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利息。又授信約定書第3條按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3.5%,係以授信契據未約定利率為前提,本件已有約定利率,顯不適用該約款。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並提出起息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