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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煒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649元,及其中①17,919元、②95,720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99、②1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0,3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