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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韋梨、孫採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孫韋梨、孫採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得主張孫採花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