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于婉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326,219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