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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于婉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326,219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