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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裕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沄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許裕麟、潘沄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二)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