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3,489,28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