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陳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44,57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6,1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