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家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王羅秀娥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