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宇樂、徐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徐玉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徐玉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