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伍徐素真即伍金森之繼承人
伍秀鳳即伍金森之繼承人
伍秀琴即伍金森之繼承人
伍秀蘭即伍金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金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384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伍金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