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蔡正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8,967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僅得收取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