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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重新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經查,債務人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惟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楊子霆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會員合約書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湯淑君之允許、承認上開合約書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