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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元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於本案利息起算日(民國102年9月26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