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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泓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50,682元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2.12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以3,73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以7,5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以11,32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⑵以現欠本金150,682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150,682元,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424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