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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台幣1,358,347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