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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4,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4823元
吳文皓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
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9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0000元
吳文皓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