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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玉璇髮廊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並請提出玉璇髮廊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謝靜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