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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4,762元之計算式。
二、查聲請狀所附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簽約日為110年6月30日,合約期間為3年,惟聲請人請求其中12,831元為113年7至9月之服務費用,故請釋明上開期間兩造間契約仍存在,或釋明得請求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14,762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