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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宜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2,00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290元,及其中①32,158元、②17,830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