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債 務 人 李瑞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9,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瑞峰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4,643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369,397元正未給付,其中368,888元為本金;5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瑞峰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280,242元正未給付,其中274,233元為本金;6,0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