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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03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俊儀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8,03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