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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列聲請人與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